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,視覺、聽覺、 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 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 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 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同法第100條規定 ,違反第60條規定者,應令限期改善;屆時未改善者,處 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 習。
合格犬證件樣式.pdf